单 位:财务处
各部门、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分局于2018年12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变更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扣缴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支付函[2018]52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统发人员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项目不再由省财政厅统一代扣代缴,具体内容见附件。 关于财厅统发工资的发放,请教职工注意相关事项: 1、财政统发人员的统发工资在财厅仅代扣公积金个人部分,学校需要通过送盘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统发工资代扣养老保险、公积金个人部分、失业保险、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等项目。 2、由于财厅发放统发工资和银行代扣这些项目不能同步进行,中间有时间差,请大家在统发工资的银行账户上预留足够的金额以便顺利代扣以上项目,同时建议大家在设置银行自动转账功能时,将自动转账时间设置到每月12号或12号以后,以便顺利代扣成功。 谢谢合作! 财务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附件:关于变更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扣缴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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